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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印发
2021-06-26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2018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制定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关于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要求,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0~6岁是儿童眼球结构和视觉功能发育的关键时期,6岁前的视觉发育状况影响儿童一生的视觉质量。这一时期发生的眼部疾病及视力不良,如未及时诊治,可能影响儿童眼球发育,导致儿童视觉发育迟滞,即使戴镜矫治也无法恢复为正常视力,一些严重眼部疾病甚至会致盲。因此,0~6岁是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重要时期。

为了进一步明确服务内涵,完善服务链条,推动落实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我委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简称《服务规范》)。

二、主要内容

《服务规范》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一是关于服务对象。明确界定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保持一致;二是关于服务时间及频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和频次,明确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三是关于服务内容。明确提出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进一步转诊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四是关于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针对承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单位,从人员、房屋、设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五是关于机构服务职能。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它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工和职能;六是关于工作要求。主要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和保障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落实提出要求;七是关于工作指标。提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等5个指标,推动各地加强工作评估;八是关于名词解释。考虑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专业性非常强,为了帮助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专门列出8个名词解释。

三、主要特点

《服务规范》重点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和要求。儿童视觉从出生开始逐步发育,不同年龄段需要筛查、诊断和干预的眼病不同,每个年龄段眼保健重点也不同。《服务规范》聚焦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和学龄前期,明确要求不同时期开展不同检查,主要包括眼外观检查、眼病高危因素询问、视物行为观察及其他眼科适宜技术检查,目的是筛查儿童常见眼病和视力不良。一是筛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等致盲性眼病;二是筛查屈光不正(远视、近视、散光和屈光参差)、斜视、弱视、上睑下垂等引起儿童视力低下、视觉发育异常的常见眼病;三是筛查儿童远视储备量,即生理性远视状态,对可能发生的近视早期监测和预警。

(二)推进儿童近视预防关口前移。《服务规范》强调健康教育,明确要求指导家长树立近视防控意识,从小从早抓好预防。要求引导家长重视保护0~6岁儿童远视储备量,强调远视储备量不足可能会发展为近视。对于6岁之前的儿童,防控近视的重点是形成良好的用眼习惯,积极参加户外活动和体育运动,防止远视储备量过早过快消耗。

(三)完善服务链条。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妇幼保健院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工协作,强化转诊要求,构建上下分工、各有侧重、密切合作的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推动儿童眼病和视力不良筛查、诊治、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四)促进基层提升能力。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促进眼保健服务更加可及为目标,在基本服务内容基础上,将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列为推荐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开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

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

(2)筛查眼病高危因素。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

①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

②曾在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

③有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家庭存在眼病相关综合征,包括近视家族史、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

④母亲孕期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⑤颅面部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哭闹时眼球外凸;

⑥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光照反应检查(满月健康管理时)。评估新生儿有无光感。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双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表明婴儿眼睛有光感。

(4)转诊指征。①眼睑缺损、上睑下垂,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混浊、双侧不等大,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瞳孔区发白,巩膜黄染等;②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未按要求进行眼底检查;存在其他眼病高危因素,未做过眼科专科检查;③光照反应检查异常。

2.婴儿期(3、6、8、12月龄)

(1)检查眼外观。观察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眼部有无分泌物或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6月龄及以后观察有无眼球震颤。

(2)瞬目反射(3月龄时)。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能力。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3)红球试验(3月龄时)。评估婴儿眼睛追随及注视能力。在婴儿眼前20~33cm处,用直径5cm左右的红色小球缓慢移动,重复2~3次。婴儿表现出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为正常。

(4)视物行为观察。通过观察和询问家长,了解儿童日常视物时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表现,如3月龄时不与家人对视、对外界反应差,6月龄时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眯眼或经常揉眼等。

(5)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6月龄时)。

6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家长带婴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8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问询家长,婴儿是否已于6月龄接受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婴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6月龄时为婴儿提供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

红光反射检查:评估瞳孔区视轴上是否存在混浊或占位性病变。采用直接检眼镜,在半暗室内,检查距离约50cm,检眼镜屈光度调至0,照射光斑调至大光斑。在婴儿清醒状态,将光斑同时照射双眼,观察双眼瞳孔区的红色反光。正常应为双眼对称一致的明亮红色反光。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为异常。

眼位检查:筛查婴儿是否存在斜视。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睛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检查双眼角膜反光点是否在瞳孔中央。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双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单眼遮盖厌恶试验:评估儿童双眼视力是否存在较大差距。用遮眼板分别遮挡儿童双眼,观察儿童行为反应是否一致。双眼视力对称的儿童,分别遮挡双眼时的反应等同;若一眼对遮挡明显抗拒而另一眼不抗拒,提示双眼视力差距较大。

(6)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包括婴儿双眼球大小不一致、结膜充血、眼部有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混浊或双侧不对称、瞳孔不居中或不圆或双侧不对称、瞳孔区发白、眼球震颤;②瞬目反射检查结果异常;③红球试验检查结果异常;④视物行为异常;⑤红光反射检查结果异常;⑥眼位检查偏斜;⑦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

3.幼儿期(18、24、30、36月龄)

(1)检查眼外观。方法同婴儿期。增加眼睑有无红肿或肿物,眼睑有无内、外翻,是否倒睫。

(2)视物行为观察。方法同婴儿期。询问家长时增加以下内容,了解儿童日常视物时避让障碍物是否迟缓,暗处行走是否困难,有无视物明显歪头或视物过近,有无畏光、眯眼或经常揉眼等行为表现。

(3)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24、36月龄时)。

24、36月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告知家长应带幼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后续服务时问询家长,幼儿是否已于24、36月龄接受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幼儿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4、36月龄时分别为幼儿提供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

眼位检查:方法同婴儿期。

单眼遮盖厌恶试验:方法同婴儿期。

屈光筛查:采用屈光筛查仪,开展眼球屈光度筛查,了解幼儿眼球屈光状态,监测远视储备量,早期发现远视、近视、散光、屈光参差、远视储备量不足和弱视等危险因素。若屈光筛查结果异常,但低于高度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转诊指征,应半年后再次复查。

(4)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眼睑有红肿或肿物,眼睑内翻或外翻、倒睫等,其他症状同婴儿期;②视物行为异常;③眼位检查偏斜;④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24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50D,近视<-3.5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36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3.0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24、36月龄时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0.00D(等效球镜度数=球镜度数+1/2柱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4.学龄前儿童(4、5、6岁)

(1)检查眼外观。方法同幼儿期。

(2)视物行为观察。方法同幼儿期。

(3)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查时,检测距离5米,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遮挡一眼,勿压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上一行即可记录为儿童的视力。以儿童单眼裸眼视力值作为判断视力是否异常的标准。4岁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8(0.6)以上,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9(0.8)以上。

(4)眼位检查、屈光筛查。

4、5、6岁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家长每年应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后续服务时问询家长,儿童是否已于4、5、6岁时接受过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4、5、6岁时为儿童提供眼位检查和屈光筛查。

眼位检查、屈光筛查,方法同幼儿期。

(5)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②视物行为异常;③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④眼位检查偏斜;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4岁。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3.0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5岁、6岁。屈光不正:散光>1.50D,远视>+3.50D,近视<-1.5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4、5、6岁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0.00D(等效球镜度数=球镜度数+1/2柱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5.检查结果异常提示

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结果异常,提示儿童可能存在眼病或引起严重眼病的风险,可能存在远视储备量不足。

(1)眼外观检查异常。若眼睑有缺损,提示为可疑眼睑畸形;上睑下垂,提示可疑动眼神经或提上睑肌先天发育异常或外伤导致;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提示可疑为结膜炎、泪囊炎;角膜混浊,提示可疑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肿、角膜疾病等,可致视力下降甚至失明等;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双侧不对称,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提示可疑为先天眼部结构畸形;瞳孔区发白,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等;巩膜黄染提示可疑为黄疸;眼球震颤提示可疑视力异常;眼睑有红肿或肿物,提示可能存在眼睑炎症、霰粒肿或麦粒肿;倒睫提示可能存在眼睑内翻。

(2)存在眼病高危因素。提示存在发生严重眼部疾病的风险。

(3)光照反应异常。对光照无反应,提示可疑视力异常或失明。

(4)瞬目反射检查异常。婴儿不会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提示可疑近距离视力异常。

(5)红球试验异常。婴儿不能追随及注视红球,提示可疑视力异常。

(6)视物行为异常。提示可能视力或眼位异常。

(7)红光反射检查异常。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白瞳症等。

(8)眼位检查异常。提示可能存在斜视,有可能导致弱视。

(9)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参差、弱视等。

(10)屈光筛查异常。①若可疑远视、近视、散光和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否配戴眼镜矫正。②若等效球镜度数<+0.00D,提示远视储备量不足,有发生近视的可能性,需进一步检查并改变不良用眼行为。

(11)视力检查异常。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者为视力低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不正、斜视、弱视、白内障、青光眼及其他眼病。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1~表5),逐步形成儿童眼健康档案。综合分析未见异常的,告知家长后续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发现异常的,指导家长及时带儿童转诊。

(三)健康指导。

每次完成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后,应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向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健康指导要点详见附件4。

(四)转诊服务。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尚未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的儿童,以及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建议(附件3表2~表5)及转诊单(见附件5),指导家长及时转诊。转诊单一式两联,一联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留存,另一联由儿童家长交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展以下接诊服务。

(1)对尚未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的儿童,依据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等不同年龄段要求,提供相应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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